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5628号
原告:陕西楚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扶风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楚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扶风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楚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楚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楚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5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