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4民246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告:***,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被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内蒙古融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内蒙古融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6.00元,减半收取计1,0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