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阿荣旗自然资源局与内蒙古融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1民初1361号之一
原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融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与被告内蒙古融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9.2元,减半收取4,284.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阿荣旗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