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内蒙古融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22民初1137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
原告曹**华,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婧,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融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乡范家营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崔旭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与被告***、内蒙古融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材料,属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华的起诉。
诉讼费2354.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国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