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824民初1845号
原告:**,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被告:乌拉特中旗自来水厂。住所地乌拉特中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厂长。
被告: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乌拉特中旗自来水厂、内蒙古融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