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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82民催60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3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5886207、票面金额为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安
审判员*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