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丰金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与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3280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乐红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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