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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52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丰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