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丰金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5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丰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苏0582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本院根据原告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了被告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张家港市锦丰镇联兴村的土地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村1幢的房屋。现申请人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张家港市锦丰镇联兴村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13)0370003号]及张家港市锦丰镇锦丰村1幢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张房权证锦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