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43号
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9100599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25149526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