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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43号 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91005996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251495263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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