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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张家港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521***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与***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521号之二
原告:***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余镇兆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丰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高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88元减半收取252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94元,由原告***市兆丰城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