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505号
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祥路23号***公司整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932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琥,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8日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20]330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申请费,亦未申请缓、减交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泽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