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5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
被执行人: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损失费175956元,案件受理费3819元,执行费2596.6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