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19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再审申请人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平公司申请再审称,高平公司已就***受伤事宜与其达成协议,给付4万元作为补偿,该协议已履行,应予认可;***第二次住院系第一次住院手术植入的钢板断裂所致,对此大庆市创伤医院应承担责任,而原审判决高平公司承担该责任是错误的;高平公司与***系劳务关系,本案据以认定损害事实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九级伤残是错误的,本案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本案鉴定依据的材料是肇州县医院的病例,该病例的产生系大庆市创伤医院的医疗事故造成的。由于鉴定适用的标准、依据的鉴定材料均错误,故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12月9日,***在高平公司进行井台作业时,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先后在大庆创伤医院及肇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大庆创伤医院治疗时给***腿部植入钢板,***在家休养期间腿部植入的钢板断裂,故又到肇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为高平公司提供劳务,***在工作中受到损害,应由用工单位高平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第二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高平公司虽然提出应由大庆创伤医院承担责任的主张,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大庆创伤医院具有过错。经查,2015年2月1日,***与高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民签订协议书,约定高平公司给付***4万元补偿用于治疗,对此,***在诉讼请求中对第一次治疗时形成的治疗费已扣减。原审法院委托黑龙江省众维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就伤残等级鉴定的参考依据已予回复,且原审判决就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了调整。综上,高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敬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