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保527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历,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红岗南三街。

法定代表人:李为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1)黑0604民初286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大庆高平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大庆红岗支行账户为168955621428内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2021年5月11日,查封林纯建名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强路38号北方建材城6园区综合楼06-10-502室的房屋产权手续(产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A226892号),查封期限三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黑0604民初2866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景权

审 判 员 董 凤

审 判 员 王嘻嘻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珺伟

书 记 员 孟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