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94民初145号
原告:***,男,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个体,住青海省茫崖市。
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17-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759148772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远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计146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