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盘锦天博物资有限公司与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7401民初536号
原告:盘锦天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台星海街道裴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天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1元,减半收取28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