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94民初160号
原告茫崖兰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茫崖兰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茫崖兰鑫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茫崖兰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茫崖兰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毛扎西
书记员 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