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3406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涛,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盘锦恒泰利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1-17-62。
法定代表人:孙洪增,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212号。
负责人:范阅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锦恒泰利机械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2021年11月30日,原告***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永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