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343号之一
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
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虹、王双,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京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留下镇东岳村小龙驹坞79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清祥、王鑫波,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京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2元,由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
人民陪审员 郑仁孝
人民陪审员 孙颖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二О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