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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隆辉石材有限公司、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4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隆辉石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禄劝县屏山镇崇德村委会牛家凹大沙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云南隆辉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屏山镇掌鸠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红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隆辉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8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隆辉石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96元,减半收取,退还上诉人云南隆辉石材有限公司2404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