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益生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8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836716466。
住所:云南省禄劝县屏山镇掌鸠河南路(禄劝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益生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68836636Y。
住所:禄劝***特产业园区(县城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付焕芝,经理。
本院在执行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益生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的(2018)云0128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昆明益生药业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及截止2018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281772.2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5%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386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由于昆明益生药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先后于2019年3月8日、3月26日、8月13日和2020年3月8日、6月27日,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存款等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存在。与此同时,经本院线下查控,依法于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丰田”牌云A×××××号牌车辆予以查封(未能实际控制),于2019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01×××79)股金予以冻结。此外,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得的以奖待补资金120万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昆明益生药业有限公司,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但不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经本院依法组成合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云0128执2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昆明益生药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