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8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禄劝工业园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836716466。
住所地:云南省禄劝县屏山镇掌鸠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住所地:禄劝屏山镇角营村。
法定代表人:游仕宏,经理。
本院在执行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28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56354.44元(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12月14日止)。二、被告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自愿支付原告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7%计算。三、被告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自愿支付原告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案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08元,减半收取7154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自愿承担。因被告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禄劝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申请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分别于2019年3月11日、5月13日、6月20日、8月28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后,对被执行人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9085.18元。另外,经查明,被执行人昆明禄劝茂山丝富达公司名下位于禄劝县的厂房及设备已于2007年抵偿给禄劝县农行,同年9月20日,已被禄劝县农行拍卖给案外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