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6066号
原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云湾路东信中心城5幢170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ETFXXW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县。
原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