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002执222号
申请人:四川哲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安吉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7YQ78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8月10日生,住四川省岳池镇裕镇人民政府宿舍xx号。
申请人四川哲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22)川10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3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2月1日、2月4日、3月14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在2023年2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231655330100289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个,实控金额0.06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申请续行冻结或续行查封请在冻结、查封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续冻申请。其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颜 杰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