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03民初765号
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佰利佳苑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卫星,董事长。
被告:郑州友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经三路英特大厦1幢7层。
法定代表人:康传玉,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友禾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联盛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民
人民陪审员 许妍
人民陪审员 买瑛
二O一八年十月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