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公路工程队

辛得存与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公路工程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02民初58号
原告:辛得存,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8日,海东市乐都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君,青海省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公路工程队,住所地:乐都区碾伯镇新乐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4401802015
法定代表人:***,系该工程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辛得存诉被告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公路工程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辛得存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得存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得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0元,由原告辛得存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羊措
 
{文书日期}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