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溧扬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溧扬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58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溧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889弄3号201-3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溧扬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作出(2023)沪0107民初5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溧扬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撤诉,确认本案纠纷实质解决。对于此前的保全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溧扬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3,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