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英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顺德区英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诚业建筑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6民初97号
原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诚业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英伟达建筑)、广东诚业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称诚业建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英伟达建筑、诚业建筑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劳动仲裁情况:
一、***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英伟达建筑、诚业建筑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510.84元(3046.44元×11个月),归还电工证。
二、仲裁结果: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英伟达建筑、诚业建筑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510.84元(3046.44×11);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单12张、照片1张。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竣工验收备案表、高佳和大楼项目土建和排水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于2012年4月入职被告英伟达建筑;
二、原告与被告英伟达建筑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与被告英伟达建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是2013年7月1日至高佳和项目土建完工;
四、原告2014年3月工资2472.07元、2014年4月工资3289.31元、2014年5月工资3001.15元、2014年6月工资3060元、2014年7月工资3048.39元、2014年8月工资3135.48元、2014年9月工资3060元、2014年10月工资3048.39元、2014年11月工资3060元、2014年12月工资3048.39元、2015年1月工资3048.39元、2015年2月工资2796.43元;
五、原告与被告英伟达建筑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17日解除。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与被告英伟达建筑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诚业建筑承担用工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英伟达建筑应否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给原告。被告英伟达建筑对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起至被告英伟达建筑的高佳和项目土建完工之日止,被告英伟达建筑提供高佳和大楼项目土建和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高佳和项目的竣工日期是2014年9月14日,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认定原、被告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9月14日止。原告提供照片主张土建工程完工早于2014年9月14日,被告英伟达建筑对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照片显示高佳和大楼的竣工日期是2014年8月13日,但照片的证明力低于被告英伟达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故原告主张土建完工是2014年3月5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英伟达建筑辩称高佳和项目的保修期也属于原告的劳动合同期与原、被告间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被告英伟达建筑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9月14日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英伟达建筑应在2014年10月14日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被告没有签订,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期间应从此时起算;而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15年4月17日,距2014年9月14日尚未超过一年,故被告英伟达建筑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期间是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4月17日。又由于原告请求被告英伟达建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截止时间是2015年3月5日,属于原告自愿放弃其权利,故本院认定被告英伟达建筑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是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5日。被告英伟达建筑对原告提供的工资条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认定原告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原告2015年3月份的工资,双方均没有举证,本院按原告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平均工资折算,认定原告2015年3月份的工资是500.95元[(2472.07元+3289.31元+3001.15元+3060元+3048.39元+3135.48元+3060元+3048.39元+3060元+3048.39元+3048.39元+2796.43元)÷12÷30×5]。综上,原告应获得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13876.74元(3048.39元÷30×14+3060元+3048.39元+3048.39元+2796.43元+500.95元)。
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其它请求,仲裁不予支持后原告没有起诉,视为服裁,本院不予审理。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英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4日至2015年3月5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876.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予以免交。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