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乡伴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9098伊犁乡伴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9098号
原告:伊犁乡伴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江阴市。
原告伊犁乡伴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伊犁乡伴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犁乡伴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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