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薛贵波,局长。
被执行人:南和县飞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长江,该公司经理。
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南和县飞翔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南非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南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9万元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申请执行人执行了0元,剩余109万元尚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4)南非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潘立科
执行员 白朋林
执行员 曹轶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晓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