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

某某申请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徐某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1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成佳镇西岭街15-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徐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申请人*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徐某的财产在价值750,000元范围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公司独立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徐某的财产在价值7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