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1执保92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成佳镇西岭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徐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申请人***根据本院(2019)川0131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徐某的财产在价值75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公司独立保函的形式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蒲江县三鑫农业专业合作社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佳支行的账户为02×××03内的存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徐某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佳支行的账户为62×××09内的存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的账户为62××24内的存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安自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