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绥中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078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十二区4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苏矣,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遵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中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一段八号。
法定代表人龙树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3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苏矣、*遵义、绥中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39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高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