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贾恒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曹伟,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联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联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3、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6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A×××××、沪A×××××、沪F×××××的汽车三辆,但因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于2019年8月2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车辆等资产查询结果、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束 玮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