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4行审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继刚。
被执行人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伟。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徐人社监(2018)理字第410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劳动者吴某某2018年5月至8月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35886.3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该单位补发劳动者吴某某2018年5月至8月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35886.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徐人社监(2018)理字第410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予以执行。
审 判 长
许闻安
审 判 员
叶晓晨
审 判 员
蒋凤莲
书 记 员
阮雯珺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