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5238号
原告: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倩,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宇吉,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机电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宝路机电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7日、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路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倩、苏宇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强到庭参加两次诉讼。被告***参加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路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共同赔偿宝路机电公司损失合计4,196,064.86元(=3,592,748.56元+603,316.30元);2.***、**共同赔偿宝路机电公司为办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的全部开支合计336,000元(=150,000元+36,000元+15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宝路机电公司自成立至今,主要从事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宝路机电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颁发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证书编号:CXXXXXXXXX),于2016年1月获得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防办)颁发的《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以下简称《上海市安防证书》)(证书编号:沪公技防工防字1077号)。2016年6月14日,宝路机电公司又向住建部续办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证书编号:AXXXXXXXXX)。此外,宝路机电公司另于2013年11月19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经过多年经营,宝路机电公司积累了广泛的客户资源,2013年至2015年,宝路机电公司凭借主营业务每年营业收入6,000万至8,000万,年均利润总额达2,526,151.33元,凭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均节税额达2,526,151.33元。
2020年初,宝路机电公司经查询发现,宝路机电公司名下已经没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该证书已于2019年6月14日失效。宝路机电公司经调查发现,《上海市安防证书》经多次变更,现登记在上海市嘉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宝路机电公司因《上海安防证书》被变更、《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未续办,自2018年6月29日起即丧失了主营业务所需的重要资质条件。
宝路机电公司认为,***于2016年6月8日至2020年5月20日担任宝路机电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职务,**于2016年6月8日至2020年5月20日担任宝路机电公司的董事长职务。***、**作为宝路机电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私自将事关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资质转让,未对重要资质进行及时续期,使得宝路机电公司丧失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导致宝路机电公司自丧失相关资质后至今无法开展相关的业务,给宝路机电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根据2013-2015年宝路机电公司利润总额计算出平均年利润为2,526,151.33元,然后结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上海市安防证书》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损失天数,计算出相应损失总额为3,592,748.56元。此外,***、**恶意变更宝路机电公司的基本账户,导致宝路机电公司无法按期支付对外的应付款项,引发了大量的第三人诉讼,使得宝路机电公司在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1月3日期间承担了大量额外的诉讼成本,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以及利息、违约金等,包括(2017)沪0115民初683号案件受理费2,286元、(2017)沪0104民初2887号案件受理费、逾期利息合计1,975.07元、(2017)沪0115民初21866号案件受理费、逾期利息合计104,500.90元、(2018)京仲裁字第0003号仲裁申请费、违约金合计59,835.87元、(2017)沪0104民初5579号借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71,941.91元、(2017)沪0115民初67414号案件受理费、违约金合计59,889.22元、(2017)沪0104民初320号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887.33元。以上合计603,316.30元。鉴于宝路机电公司丧失的资质证书专业化程度较高,通常需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资质申请,且***在经营管理期间亦聘请了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了换证。宝路机电公司向多家中介机构询价后,认为重新办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上海市安防证书》各需要支付150,000元,重新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需要支出3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及宝路机电公司章程约定,***、**应共同对宝路机电公司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其一,***于2016年6月成为宝路机电公司新股东。老股东张庆权等隐藏公司账册,拒不交出营业材料,并通过其控股的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冻结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等银行账户,导致***不能正常履职,无法开展正常经营。***在经营管理宝路机电公司期间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其二,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宝路机电公司须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方可续展,宝路机电公司无法开展经营,相应续展申请被驳回。关于《上海市安防证书》,***在担任宝路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宝路机电公司须和其他公司开展合作,故将《上海市安防证书》转让给其他公司。其三,***成为宝路机电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后,在征得张庆权、方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的密码。同时,为保证张庆权、方某某在股权变更前未结清项目款能够顺利结清,***专门办理宝路机电公司一般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并告知了张庆权、方某某。其四,**未实际参与宝路机电公司经营管理。其五,宝路机电公司提出的各项赔偿金额,并无相应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本院驳回宝路机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9年4月2日,宝路机电公司成立。2005年8月23日,上海路捷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方某某、张庆权,法定代表人为方某某。2011年1月20日,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为上海路捷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月,市技防办向宝路机电公司颁发《上海市安防证书》,核准宝路机电公司为壹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
2016年6月6日,张庆权、方某某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庆权将其持有的宝路机电公司55%股权转让给***,方某某将其持有的宝路机电公司45%股权中的三分之二即30%转让给***(注:实际转让给**)。2016年6月8日,宝路机电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免去张露董事长的职务;聘任***为公司总经理,免去张庆权总经理的职务。同日,宝路机电公司制定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经营范围:管道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电信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专业设计,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装潢装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环保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环保科技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机电产品研发及销售,卫星电视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净水设备的设计、销售及安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2016年6月14日,住建部向宝路机电公司颁发编号为AXXXXXXXXX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续展),资质等级为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甲级,有效期至2019年6月14日。
2016年6月22日,宝路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庆权变更登记为***,经理变更登记为***,董事变更登记为***、方某某、**,股东由张庆权、方某某变更登记为***、方某某、**。2016年7月21日,***接收宝路机电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上海银行淮海支行开户许可证、《上海市安防证书》正副本、《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上海市卫星地点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等资料、证件。2016年9月30日,***申请变更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账号:XXXXXXXXXXX)USBkey(注:主管操作员为***)。
2016年11月7日,***汇入宝路机电公司上海银行淮海支行账户(账号:316829XXXXXXXXXXX)款项10万元。同月9日,***汇入上述账户款项14万元。同月14日,***汇入上述账户130万元。同日,***汇入上述账户20万元。同月24日,***汇入上述账户7万元。2016年11月29日,宝路机电公司开立中国银行上海交通大学徐汇校区支行一般存款账户(账号:XXXXXXXXXXXX)。2016年12月6日,***汇入上述账户100万元。次日,***汇入上述账户50万元。以上合计331万元。
2016年12月6日,张庆权、方某某向***送达《函》,载明:2016年11月16日、11月23日,宝路机电公司上海银行淮海支行收款合计352,500元;请宝路机电公司支付上海众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款项;等等。2016年12月22日,张庆权、方某某向***送达《函》,载明:2016年12月,宝路机电公司上海银行淮海支行收款合计1,033,606元;请宝路机电公司支付上海鹏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款项;等等(注:上述两份函件均载明了收款单位开户行及账号,备注“有发票”)。
2017年2月21日,宝路机电公司履行(2017)沪0115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218,139.80元及案件受理费2,286元,通过上海银行账户向上海众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20,425.80元(=工程款218,139.80元+2,286元)。2017年3月30日,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被本院依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注:案号为(2017)沪0104民初5579号]。2017年9月21日,宝路机电公司履行(2017)沪0104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注:原告为上海鹏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确定的货款30,380元、案件受理费305元及逾期利息,向本院缴付代管款32,355.07元(=货款30,380元+1,975.07元)。2017年10月23日,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被本院依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注:案号为(2017)沪0104民初24813号]。2017年11月29日,宝路机电公司履行(2017)沪0115民初21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价款647,206.82元、逾期利息67,109元及案件受理费14,948元,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扣划基本户存款728,911.82元。2017年12月12日,宝路机电公司履行(2017)沪0104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律师费60,000元、诉讼费17,040元及借款利息,公司基本户被本院扣划1,142,598.83元(住:原告为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1月15日,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又被本院扣划1,229,343.08元(注:已付款总额与借款本金200万元的差额为371,941.91元)。2018年1月23日,宝路机电公司又向浦东法院缴付(2017)沪0115民初21866号执行款22,795.90元(注:已付款总额与价款647,206.82元的差额为104,500.90元)。2018年1月30日前,宝路机电公司履行了(2017)沪01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货款140,960元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887.33元。2018年1月30日,宝路机电公司履行(2018)京仲裁字第0003号裁定书确定的货款97,000元、违约金4,6754元及仲裁费10,862.62元,向本院缴付代管款156,835.87元(=货款97,000元+59,835.87元)。2018年2月1日,宝路机电公司履行(2017)沪0115民初67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货款104,100元、案件受理费2,181元及违约金,向浦东法院缴付代管款163,989.22元(=货款104,100元+59,889.22元)。
2018年7月10日,宝路机电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免去**董事长职务,选举曹某为董事长;免去***总经理职务,任命曹某为总经理。2018年7月21日,宝路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登记为曹某,经理由***变更登记为曹某,董事由***、方某某、**变更登记为***、方某某、曹某。
2019年3月13日,本院就原告张庆权、方某某与被告***、**及第三人宝路机电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2018)沪0104民初8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张庆权、方某某与***于2016年6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张庆权、方某某与***、**于2016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张庆权、方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于***名下持有的宝路机电公司55%股权变更登记至张庆权名下,将**持有的宝路机电公司30%股权变更登记至方某某名下,第三人宝路机电公司应予以协助;张庆权、方某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股权转让款115万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庆权、方某某律师费10万元;驳回张庆权、方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另载明:张庆权、方某某与***确认并同意,应当于2016年6月26日之前完成公司交割、证照章的交割手续,双方应签订交接书,具体的交接日期为正式交割日;股权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的利润、债权、经营成本、设备和目标公司的债务由张庆权、方某某分享和承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铁岭银行的2,000万元股份之权利和上海银行1,200万元贷款;股权交割日后,目标公司原有的未结业务的利润、经营成果、应收应付款项及债权债务等仍由张庆权、方某某分享和承担;双方确认,签订该协议时,张庆权、方某某尚有部分业务未履行完毕(以下简称未结业务),该部分未结业务在交割日后,仍然以目标公司的名义运行,但实际履行未结业务由张庆权、方某某负责,由此产生的利润、债权、经营成果、债务、人力、税务成本由张庆权、方某某分项和承担,***应当配合盖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章、出图章等)、开具发票等工作;交割日前目标公司现有账户的资金归张庆权、方某某所有,交割日后,张庆权、方某某继续使用这些账户运作,直至全部原有项目履行完结;***将以目标公司名义新开一处账户,用于***在股权交割日后所产生的新业务的钱款往来;之后,张庆权、方某某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于2016年6月8日签署了另一份用于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张庆权将所持有目标公司55%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方某某将所持有目标公司30%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及宝路公司称基于公司账户安全考虑,关闭或变更了宝路公司名下原有的部分银行账户、密码及U盾,同时在配合支付协议约定的部分未结项目应付款时要求张庆权、方某某出示相关项目合同原件,以便审核付款,但此举遭到张庆权、方某某的反对,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及宝路公司在接到张庆权、方某某的付款指令后就应立即配合付款,而非根据未结项目合同原件付款;2016年6月22日,张庆权、方某某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等。***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出上诉。
2019年3月22日,宝路机电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管理局申请宝路机电公司经营期限变更登记,并提交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材料。
2019年6月14日,本院就方某某起诉宝路机电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19)沪010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宝路机电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二、宝路机电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2018年7月21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曹某,董事长由**变更为曹某、总经理由***变更为曹某的登记(注:该判决已于2019年10月22日生效)。
2019年6月14日,宝路机电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失效。2019年6月28日,一中院就(2018)沪0104民初899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9)沪01民终6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24日,宝路机电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到期(注:宝路机电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
2020年2月3日,本院受理***、**起诉张庆权、方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2349号。***、**在该案主张张庆权、方某某给付清偿债务款334,679.74元及利息。张庆权、方某某在该案中提出反诉,主张***返还在股权交割日前未结项目款项等。该案正在审理中。
2020年5月20日,宝路机电公司董事由***、曹某、方某某变更登记为张庆权,经理由曹某变更登记为张庆权,法定代表人由曹某变更登记为张庆权,营业期限由“199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日”变更为“1999年4月2日至”。
2020年5月20日,市技防办出具《关于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信息变更情况的说明》,载明:2016年,宝路机电公司为壹级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有效期至2017年1月;2018年8月28日,宝路机电公司(法人代表:曹某)变更为上海滕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等等(注:《上海市安防证书》现登记在上海嘉源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审理中,本院向宝路机电公司释明并告知:宝路机电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603,316.30元系基于***擅自变更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所产生,宝路机电公司可以提出相应违约之诉。宝路机电公司明确回复本院:坚持在本案中主张上述损失系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所产生,不同意变更请求权基础。
审理中,宝路机电公司陈述:宝路机电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损失,对于2020年1月22日以后的损失不再本案中主张;《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上海市安防证书》系宝路机电公司开展主营业务(注:智能化建筑设计与施工)所必须的资质,如果项目不涉及公共安全,则不需要《上海市安防证书》;宝路机电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9年11月24日到期,到期后宝路机电公司无法凭借该证书减免10%的企业所得税,增加宝路机电公司的经营负担;宝路机电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603,316.30元涉及案件的费用,张庆权、方某某未实际清偿;张庆权、方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开始逐步接管宝路机电公司,始终未开展经营。***、**陈述: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于2017年3月左右,被本院依张庆权、方某某控制的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等被采取冻结措施,无法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便将《上海市安防证书》转让给案外人,该转让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掌控宝路机电公司期间,因无法开展业务,不能满足续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业绩要求,没有办法办理续展申请(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仅与设计有关,与施工无关,一个项目通常不需要两个证书都具备;宝路机电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603,316.30元涉及案件的费用,部分由人民法院扣划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清偿,部分由***垫付。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上海市安防证书》、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平服务平台查询记录、高新技术企业查询记录、宝路机电公司企业公示信息、(2018)沪0104民初8994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6201号民事判决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宝路机电公司章程、(2019)沪0104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2017)沪0104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21866号民事判决书、(2018)京仲裁字第0003号裁决书、(2017)沪0104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5民初67414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4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代管款收据若干、活期账户明细、结案证明若干、上海银行业务回单若干、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宝路机电公司为证实2013年-2015年三年平均利润金额,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2014年、2015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向本院说明2015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系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并表示2013年、2014年利润表对应的审计报告无法提供。***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从未见过并接收上述材料。审理中,本院向宝路机电公司释明并告知,宝路机电公司须补充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平均利润情况。宝路机电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补充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证认为,2013年、2014年利润表仅加盖宝路机电公司公章,该组证据不足以证实宝路机电公司2013年-2015年平均利润情况,更无法证明宝路机电公司2016年以后的利润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案件,在法律性质上实质系一种商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仍应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内予以司法评价。具体到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对于其行为正当性应首先遵循侵权责任的审查路径,严格认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要件,只有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会导致董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本院认定***、**是否承担商事侵权责任,须结合本案系张庆权、方某某与***、**因履行2016年6月6日、6月8日《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纠纷而引发的特殊背景,以及***实际掌控宝路机电公司期间,***、**夫妻合计持有宝路机电公司85%股权的基本事实。
关于宝路机电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评判如下:
1.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利润损失3,592,748.56元,本院认为,首先,***掌控宝路机电公司期间始终未能开展经营活动,宝路机电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将《上海市安防证书》转让给案外人时,本院尚未就(2018)沪0104民初8994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故***对2016年6月6日、6月8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不具有可预见性,难言具有损害公司利益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次,宝路机电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掌控宝路机电公司期间,宝路机电公司向案外人转让《上海市安防证书》违背了公司意志,且***获得了个人经济利益。再者,***、**对无法续办《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陈述符合常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于2019年6月14日到期时,一中院尚未就(2018)沪0104民初8994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故宝路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对于未及时续办《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最后,宝路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2018年8月28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有利润损失,也未举证证明宝路机电公司因无《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上海市安防证书》,而丧失本可以承接的合同项目。且宝路机电公司对《上海市安防证书》与宝路机电公司主营业务关系的说明欠缺依据。故本院对宝路机电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案件损失603,316.30元,本院认为,首先,***作为宝路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密码,并不违反宝路机电公司章程,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变更基本户密码是否系违约行为,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次,案件损失603,316.30元,系张庆权、方某某掌控宝路机电公司期间欠付合同款项引发诉讼的必然开支,上述损失603,316.30元与***变更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密码并不具备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况且,张庆权、方某某未穷尽其他途径避免诉讼的发生,张庆权、方某某控股的铁岭弘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确实申请本院冻结了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客观上也导致***无法使用宝路机电公司基本户清偿损失603,316.30元涉及案件的费用。且***个人垫付了宝路机电公司主张的损失603,316.30元涉及案件的部分费用。故***、**对该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最后,案件损失603,316.30元即使存在,也属于***、**掌控宝路机电公司期间的公司损失,张庆权代表宝路机电公司主张***、**就上述损失承担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宝路机电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3.补办证件损失336,000元,本院认为,该项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宝路机电公司主张***、**赔偿上述损失并无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建伟
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
人民陪审员
施秋萍
书 记 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