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

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破申108号
申请人: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18号21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晋胜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越,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珍珍,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亮,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宝路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审 判 员  陈先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依如
书 记 员  张依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