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油市康乐祥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1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76969F。

法定代表人:赵邦富,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北大街10号1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78871770Q。

法定代表人:周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8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其给付2899243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1年4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可供执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江油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

本院到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通过短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到庭。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8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油市***和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需要对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财产进行续性查封冻结,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洪

审判员  万 钦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