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市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皂角铺钢材城。
法定代表人:徐君芳。
被执行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3号。
法定代表人:赵邦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通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79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罗玲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