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龙门九龙页岩制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异10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76969F。

法定代表人:赵邦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猛。

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龙门九龙页岩制砖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尖峰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6140197Q。

投资人:王齐忠。

委托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嫣然,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在本院执行绵阳市涪城区龙门九龙页岩制砖厂(以下简称九龙砖厂)与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依法解除(2021)川0703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对异议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账号0301××××0057银行账户的冻结(保全案号2021川0703执保319号)。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依申请人保全申请,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川0703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绵阳市商业银行0301××××0057银行账户,贵院冻结了异议人承建的江油厚坝9PS繁殖项目二标段工程的民工工资账户和基本账户,为了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工程的顺利推进,不影响社会稳定,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十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解除对异议人绵阳市商业银行0301××××0057,0706××××0032的冻结。

申请人九龙砖厂称,异议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亦无法证实该账户内资金是农民工工资。异议人所举银行回单载明所支付款项是采购款2223373元,但异议人仅申请保全了30余万元,尚余190余万元未冻结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答辩人亦是小微企业,同样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26日,本院作出(2021)川0703民初2476号民事裁定书,以306939.86元为限,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执行案号(2021)川0703执保319号,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以306939.86元为限冻结了异议人**公司绵阳市商业银行0301××××0057,0706××××0032账户,分别冻结到位金额14992.63元、9048.32元,此后异议人提出前述异议。

审查中,异议人提供了:1.《四川绵阳江油厚坝香龙村9PS繁殖场项目二、四标段楼房猪舍土建及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封面,载明发包人江油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承包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银行电子回单,载明收款人**公司,收款账户0301××××0057,付款人江西正邦科技有限公司,付款时间2021年3月24日。附言采购款;3.名称为四川江油厚坝9PS楼房繁殖场工资表。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现异议人并未提供本院已冻结的异议人的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证明,异议人提供的《四川绵阳江油厚坝香龙村9PS繁殖场项目二、四标段楼房猪舍土建及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封面、银行电子回单也无法证实其主张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仅凭该封面不能确认本院已冻结账户是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异议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翠香

人民陪审员  雷 丁

人民陪审员  黄洪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堃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