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富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民终29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32898元(执行费14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华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蒲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