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德物业有限公司

***与祝玉强、山东信德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3453-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
被告山东信德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信德物业有限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诉被告**强、山东信德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再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