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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3548号 申请人: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0号世奥国际大厦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90889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96GR1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伟东云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