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3669号之一
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782588290。
法定代表人:许玉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叶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辰,该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农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7QB09C。
法定代表人:姜文娣。
被告:***,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姜文娣,女,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姜隆川,男,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贾雪芳,女,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李永奇,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被告:伊川县华威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会信用代码9141032971561612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高铭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信用代码91410307694889595F。
法定代表人:李永奇。
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农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姜文娣、姜隆川、贾雪芳、李永奇、伊川县华威塑料有限公司、洛阳高铭塑料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795元,由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