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江油市创元开发建设投资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民终1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政一巷28号(五一名都1幢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205419008A。
法定代表人:杨茂琼,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油市创元开发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大鹏路东段双创中心四号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71750648XM。
法定代表人:张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全明,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粮食局住宿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油市创元开发建设投资公司、原审第三人陈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工程造价,为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定纷止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川华
审判员  张 兵
审判员  肖玉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龚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