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佳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执恢2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朝刚。
被执行人:四川英士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正北街。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
被执行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平政一巷28号。
法定代表人:杨茂琼。
申请执行人四川佳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英仕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的(2019)川07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四川英仕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佳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3921548.68元及违约金938896.46元,并要求四川英仕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名都7(H)栋1楼7号车位(权0214012号)及7(H)栋1楼5号车位(权0214009号)两处,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338503.85元,此外未发现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琼已被本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外公布。上述执行措施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的情形下,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可以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案经合议庭合议一致,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和身份证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东
审判员  曾波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