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初422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欢欢,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宜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T2地块(升官渡小区211号客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潇,总经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现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