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和信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三和信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咸丰县聚龙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2239号
原告:湖北三和信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50678799X。
法定代表人:夏令。
被告:咸丰县聚龙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2826MA488U0G83。
法定代表人:李清山。
原告湖北三和信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咸丰县聚龙农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2020年11月18日,湖北三和信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三和信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湖北三和信息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登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