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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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221民初1043号

原告***,男,藏族,1973年8月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人,出生年月不详。

被告刚察县新华书店。

海北新华书店法定代表人:安元顺。

被告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然。

原告***与被告***、***、刚察县新华书店、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马海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雪萍